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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阶段成本控制重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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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要点1、涉及到工程、设计、审算、销售等多部门运作2、有针对性选择招投标评审委员3、难点在于标书制定,重点在于评标02招标方式的选择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指招标任一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点是招标人有较大范围的选择,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现公平竞争。邀请招标:指投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信良好的特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虽能邀请到有经验的和资信良好的投标者投标,保证履行合同,但是限制了竞争范围,有可能会失去技术上和报价上的竞争力的投标者。对于私营企业招标方式国家并没有严格限制招标形式,一般还包括议标和直接委托。03合适的合同价格1、确定合适的合同价格: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①固定价:固定总价、固定单价②可调价:可调总价、可调单价③成本加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成本加奖罚、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2、各种合同价格的适用条件(1)固定总价:发承包双方均不能以工程量、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为理由,提出对总价调值的要求。适用条件: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无较大的差异;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的中小型工程;工期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2)固定单价:1)估算工程量单价:在实际工程量与报价工程量相差超过正负10%时,可以调价。适用条件:工期长,技术复杂,不可遇见因素较多的工程;或施工图不完整或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不能明确、具体予以规定时。2)纯单价: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3、可调价1)可调总价:因通货膨胀而使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合同中需注明调价条件约定,如钢材等大宗材料的调价条件为正负5%到10%,基价如何确定?超过部分是否取费?风险如何分摊?适用条件:工程内容和经济技术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合同工期一般一年以上2)可调单价:由于物价发生变化或招标、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对单价进行调整,如地质复杂的土石方工程。4、成本加酬金:直接成本费由发包方实报实销,给承包方相应报酬。适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双方有着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有独特的技术、特长或经验。缺点: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有效地控制;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感兴趣。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成本越高,酬金越高,极少采用。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3)成本加奖罚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04影响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的因素1)项目的复杂程度2)工程设计工作的深度3)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4)工程进度要求的紧迫程度05编制标底时成本控制重点1、标底作为业主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2、标底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3、标底必须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考虑材料差价因素并将差价列入标底;4、标底价格应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的规定,按规定的工程发承包模式,确定相应的计价方式,考虑相应的风险费用。5、以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采用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直接费单价称为工料单价法,仅仅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直接费单价又可以分为单位估价法和实物量法两种:(1)单位估价法。其具体做法是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逐项计算出工程量,再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费用定额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还要加上材料调价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标底的基础。单位估价法实施中,也可以采用工程概算定额,对分项工程子目作适当的归并和综合,使标底价格的计算有所简化。采用概算定额编制标底,通常适用于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阶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在施工阶段招标,也可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按概算定额和单价计算直接费,既可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又可减少工作量,节省人力和时间。(2)实物量法。用实物量法编制标底,主要先用计算小的各分项工程的实物工程量,分别套取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指标,并按类相加,求出单位工程所需的各种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总消耗量,然后分别乘以当地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单价,求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再汇总求和。对于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则根据当时当地建筑市场的供求情况给予具体确定。06评标时成本控制重点1、经初审后,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2、若采用综合评价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07案例分享案例1:标底价偏离实际价格的法律纠纷案例背景:某单位室外操场工程招标,施工范围是图纸范围内沥青路面及塑胶跑道施工,固定总价合同,高于标底为废标,合理低价中标。标底为万3家潜在投标人分别报价为:万,万,万。开标时2家废标,最低报价万中标工程竣工结算时,中标单位申报竣工结算金额为万元,由于是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要求履行合同,拒绝支付追加款项,中标人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诉诸法律。法院受理后,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分别审核标底价及结算申报价,在审核标底价时发现标底编制时缺失基层处理即二灰土基层整项,沥青的主材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在法院协调下,庭下协商解决,最终以万结算并支付。。标底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标底编制后的有效保密尤为重要,是对市场竞争公允性的保障,更是投资者投资效益的根本保障。案例2:标底泄露,造成潜在投标人恶意串标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园林景观工程招标,标底万元,招标文中载明:“经济标评审,标底参与合成基准价,即基准价=标底价40%+有效报价算数平均值60%”。潜在投标人6家,分别报价万,万,万,万,万,万。经济标评审办法: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Xi与基准价M的差异值β=(Xi—M)/M×%。每增加1%扣5分,每降低1%扣3分,不足1%时按1%计算。计算β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经计算,基准价=×40%++++++)÷6=万招标人预计中标价会低于万,由于标底泄露,造成潜在投标人串标,抬高投标报价,最终万为中标价,增加投资8.89%。案例分析:标底编制后的泄露,会造成潜在投标人恶意串标,抬高报价的极大可能,造成投资人投资预算的增加及浪费,降低可投资效益。

文章源于德丰重工,对原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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